淮安市现代物流学会
 
 

淮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6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宁淮现代服务业聚集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淮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淮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4+3”服务业特色产业加快发展,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4+3”服务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2号),市政府《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根据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二)政府引导。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入主体是企业,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金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三)注重绩效。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4+3”服务业特色产业项目;
(二)服务业招商及培训等专项支出;
(三)经市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
市财政已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或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财政奖励的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物流等基础性服务业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为体现支持,对健康养生等新兴服务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财政奖励。扶持创建国家等级运输企业,淮安市物流企业首次获评国家“3A”、“4A”、“5A”,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今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和县(区)财政及发改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市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县(区)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参与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五)参与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六)参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额度初步方案;
(七)会同市发改委下达引导资金;
(八)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级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四)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市直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六)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年度安排建议;
(七)负责项目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形式性审查工作;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三)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监督项目按批复执行、阶段性检查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发改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属地发改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条件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组织申报。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县(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入户核查率100%;
(四)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发改委申报;
(五)市属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及材料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要求入户核查率100%。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支持投资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淮安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符合“4+3”服务业特色产业相关要求;
(三)申报项目已完成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照章纳税;
(五)项目单位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项目资金来源已全部落实。
第十四条  财政奖励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项目单位在淮安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照章纳税;
(三) 项目单位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项目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查看,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依据项目综合审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报告,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完善拟补助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下达引导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根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付款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形象进度拨付资金。形象进度达50%时,可预拨补助资金的70%;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财政奖励项目,可将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应于每年5月份将上年度补助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依据《淮安市市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淮财绩【2016】18号)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31日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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