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09〕37号),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
第三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根据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开展。
第四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2、有利于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高物流业现代化水平、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3、有利于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现代物流产业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的支出项目范围:
1、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重要物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补贴;
2、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住房的补贴;
3、物流信息化重点项目和重要公共信息系统运行费用补贴;
4、扶持建立物流业统计体系,开展物流信息的收集和评价工作补贴;
5、物流项目的招商;
6、物流人才的交流培训和物流知识的普及宣传补贴;
7、行业的考核奖励;
8、重点物流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9、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24小时全天候通关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的适当补贴;
10、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新建配送中心的补贴;
11、对进出淮安港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过路费用进行补贴等。
第六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的资助方式:物流业引导资金根据市政府年度投放计划额度,对市区范围符合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定向贴息、补助、奖励的形式资助。
1、对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园区节能运输工具的投入、重点物流园区拓展综合业务专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原则上在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以内确定,资助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2、对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高新技术的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建)的20%以内确定,资助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3、对在淮安注册的货代企业,年代理内外贸重箱进出淮安港超过5000标箱(同一时段同一箱号不重复计算)的,在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帮助淮安港首次开辟集装箱航线的单位或个人,每新开辟一条航线,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年运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新落户市区的集装箱货运企业(承诺区域内落户5年以上)给予财政补贴。对于1年内车辆数达到2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10万元;车辆数达到4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20万元(以此类推),落户安置费按每年20%定期发放,5年发放完毕。
三、项目申报与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淮安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申请项目应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申报材料:
1、淮安市物流业引导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可行性报告(附电子文档,须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项目市场前景、项目总体方案介绍、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及投资构成、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投资明细表(见附件2);
4、项目竣工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
第九条 所有申请项目于每年4月15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物流办。其中一份资料,由市物流办转交市财政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处分未满三年的;
4、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由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工作重点,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初审项目名单;对列入初审名单的项目,将组织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查,核实项目及投资额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资助项目和补助金额方案,由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淮安市当年物流业引导资金补助文件;市物流办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列入补助计划的企业签订项目资金使用承诺函;符合要求后,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基础建设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其他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物流办、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市物流办、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市物流办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物流业引导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物流业引导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淮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