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现代物流学会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4、江苏省大宗商品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2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200亿元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5、江苏省生产制造企业物流配套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工业企业50户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6、江苏省保税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
    (4)基地保税业务:监管货物价值200亿美元、监管货物数量100 万吨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二)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资产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3、年物流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
    4、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在10个左右。
    5、有明确的物流发展目标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物流综合水平在全省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申请。物流基地或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1、省物流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表》;
    (2)基地发展情况(基地规模、规划实施、平台建设、资源整合、服务功能、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
    (3)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入驻基地的物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其它所需资料。
    2、省物流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评定申报表》;
    (2)企业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运作模式、管理水平、科技创新、竞争优势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5)其它所需资料。
    (二)上报。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初审。省经信委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进行评审的名单。
    (四)评审。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申报单位到会介绍情况、答辩和专家集中评议等形式在基地(企业)规模、服务能力、科技创新、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
    (五)评定。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组织实地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和授牌。
    第六条 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情况报告制度,由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上报省经信委取消示范资格。
    第七条 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在物流经营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八条 被评定为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省经信委将给以支持,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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