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现代物流学会
 
 

我市开展第十五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27
    我市第十五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已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要求,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荐各学科科技人员的优秀论文作品。
二、以市科协所属各市级学(协)会、县(区)科协为论文推荐单位,进行论文的征集、初评和上报工作。
三、凡符合“办法”中论文评选标准和范围,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学术论文,均可向相应的学会联系申报论文。申报截止日期:2014年4月20日。
 
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事业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评选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安排。
第三条  评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市评委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科协所属各学会为各学科参评论文的征集、初评与推荐上报单位。各基层科协组织参与论文的征集、推荐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的标准:
研究自然现象和规律,并对研究成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阐述,是科技实践的理论结果,或是对科学发展方向科学的综合评述。
论文应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有机部分组成,符合论文的基本规范。译文、科普文章、专著、资料汇编、技术说明、工作总结、规划、摘要等不作为学术论文。
第六条  优秀学术论文的标准:
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的探讨,有创新的论述,有较好的实用价值。文章必须内容真实、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科学、文字表达准确,经得起理论推敲和实践检验。
  第七条  评奖分为三等,其标准是:
一等论文 理论上、技术上在国内属新发现、新创造。其研究水平或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或应用于生产、科学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中文核心期刊、相当水平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
二等论文 创见性、科学性、理论性较强,其研究水平或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生产发展或技术进步有普遍的推广和指导价值,有突出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论文 在理论研究或生产实践中有一定的探讨,其研究水平或技术指标达到我市先进水平,在我市生产实践或技术进步中有推广应用价值,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论文标准,第一作者署有淮安境内单位并在淮安境内工作,在本届评选日期范围内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学术论文均可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由作者向论文对口的市级学会或所在地县(区)科协提出申报。一篇论文只能向一个单位申报参评。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评表》一式两份(可从淮安市科协学会之窗网http://www.hakx.gov.cn下载);
2、参评论文全文。如原稿为外文,须附中文译稿;
3、论文发表的学术刊物的封面与目录;
4、申报一等奖论文必须提供成果查新报告(如被EI、SCI等收录引用的需提供索引证明,如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盖单位财务章作为佐证);
5、与论文相关的其它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需推荐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各学会、县区科协根据申报论文的情况,组建若干专业评议小组。由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的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地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专业评议小组按照标准对论文进行评议、计分,由学会理事会、县区科协领导班子审核后提出推荐等级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学会上报的论文,分专业组织专家评审,评出一、二、三等优秀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对优秀学术论文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提交市评委会裁决。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向一、二、三等优秀学术论文的作者颁发《淮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通报评选结果,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按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不搞各学科、单位之间的平衡。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组织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市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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